有留言問,甚麼是新界的「紅契地」與「紅契村屋」?可能訪客因近日「鄉事派」與「林鄭」火拼連場,對爭拗焦點產生興趣。阿貓所知,全從娘家保存的資料而來,僅是個大綱,希望對詢問者有所幫助。
新界村屋,主要分三大類。一、是原居民的老家(紅契屋);二、丁屋;三、由地產發展商興建的洋房式小型屋苑。
第三類,最簡單。由大小地產商向新界地主(以前多是原居民,現在不一定是)收購各式各樣私人土地(農地、魚塘地、養豬場…等)後,向政府申請改變土地用途,補地價,興建各類低密度洋房式村屋。近年,這類新界村屋,舉目皆是。
第二類,丁屋,最惹爭議。源起於1972年,年滿18歲男丁,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,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,上限27呎(8.22米)高,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,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。(詳細情況)
丁權,可以出售。部分窮困原居民,無地無財起丁屋,會將「丁權」轉讓給其他有能力鄉紳或外來地產商。他們結集這類「丁權」後,劃出同區可建屋私有土地(農地、魚塘地、養豬場…等),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,不用補地價。
丁屋,同樣可以轉售,按規定辦事。這類排型丁屋,外觀比第三類一致,設計必須按1972年所定條例限制。近年,這類丁屋有如雨後春筍,多不勝數,業主基乎都不是原居民。
第二、三類村屋之僭建問題,沒有第一類嚴重,大多是三層半,屋頂多建半層或大半層玻璃屋;是政府今回「自行申報」計劃的焦點所在,放寬清拆時間。換言之,讓屋主有多幾年寬限。
第一類「紅契屋」,細節相當繁複,源起於所謂的「紅契地」。以前新界土地屬寶安縣(阿貓填寫藉貫:廣東省寶安懸),1898年中國把土地租借予英國。1905年,英國接管新界後,把當時新界人持有的「紅契(上左圖)」,即有滿清政府官印的地契,一併沒收,更換為「集體官契(上右圖)」(圖片來源:鄉議會)。
原先的「紅契」,沒限制土地用途,由當時地方官員作實地考查,養豬的,列為豬屋;養牛的,列為牛欄;養豬旁邊又住人的,則是「人豬屋」;無水源的,屬三等地;一年能種禾兩次的,是二等地;水源足,農收豐富的;屬一等地。
變成「集體官契」後,依舊按「紅契」劃分不同用途,用「紅契地」建成的,俗稱「紅契屋」。「紅契地」內確實沒有列明士地建屋高度限制,阿貓推算原因,應該是當時沒人想到會在新界農村興建高樓大廈。阿貓娘家有兩間「紅契屋」,其中一間,便是今次僭建最具爭議的圍村式長窄型村屋。
鄉紳怎樣說,阿貓管不到,只想提到自家的故事。1975年,因這間「紅契屋」日久失修,屋頂漏水,家母擔心有危險,吩咐從事建築專業的長兄負責重建。兄長向母親建議,由於1972年政府對新界小型村屋已有劃一規定,倘若不按規定重建該「紅契屋」,要另行出圖則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,獲批後,才可重建。
家母與兄長最後議定,一切從簡,以政府的劃一標準重建,一來免除繁雜手續,二來按本子辦事,確保不惹官非(家母很怕官門)。因此,阿貓娘家的「紅契村屋」,不但沒有僭建,也沒有用盡合法的土地面積(家母真厲害,不貪則是富)。
家母絕不是知識分子,只是終其一生守法自足,不強求身外物,明知民鬥不過官,既然已有明文規定,自律總比他律好。由於安守本分,阿貓對其他鄉親僭建的前因後果,所知不多。只是想,如果「紅契屋」高度在法律上有灰色地帶,正路是與政府法庭見,而不是現在的虛張聲勢,唯恐天下不亂。
從常識而言,阿貓深覺政府的「自行申報」計劃,對第二、三類村屋絕對有著數,為何不配合?對第一類「紅契屋」,可從法律途徑獲取終極裁決,才是文明人所為。
村屋問題真的好複雜呀, 妳說得這樣詳細我還不完全弄明白. 如果我話事, 所有村屋僭建物只要不構成危險的, 都來一次大卸, 村屋僭建跟政府長年以來完全不管有關, 跟市區的還偶有執法而且多存在安全隱患不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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