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7月31日星期日

湯家驊的詭辯

湯大狀是阿貓唯一看得起的『公民黨』知名成員,皆因他就「偽公投」發表的言論,沒有失掉作為從政者的基本功。可惜!日前他為了力撐黨友李志喜,在港台《千禧年代》大發妄語,讓人無法不收回對他的一絲好感。

湯大狀力陳“『公民黨』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李志喜協助菲律賓家庭申請司法覆核,只是執行私務,與『公民黨』完全無關。她是律師要接生意的,大律師是有不可推辭的守則…若明天有人問我能否做這官司,若做開司法覆核案的,為何不可以做?”

嘩!「大律師是有不可推辭的守則…」阿貓向來以為香港是個自由社會,只有警察、消防、海關與急症室醫護者等從業員才沒有「揀客」的權利,其他行業都能享有最底線的自由選擇,真是一百歲唔死都有新嘢學。連「一樓一鳳」都有「揀客權」的自由社會,原來香港大狀是沒有「揀客權」的,真可憐!

記得湯大狀就「Amina襲警案」批評一審法官判刑有違common sense,阿貓當時敬他敢言,敢說人話,今回的違心之論,實在挑戰市民的common sense。如果真是黨員私務,為何『公民黨』要如此鄭重其事第一時間彈出來澄清?阿貓想到的理由只有一個。

就是…『公民黨』同樣質疑「外傭申請司法覆核爭取居港權」不合乎香港整體長遠利益,怕選民誤會『公民黨』禍港害港,流失選票。嘿嘿!究竟其反應是「又痕又怕痛」的表現?抑或是貫徹始終的「偽君子」行為?

湯大狀聲稱,市民對外傭居港權問題有誤解,「客觀事實」是合資格居港的外傭除了要居港滿7年外,還要在香港有「通常居住地」,但不包括居於僱主家中,真正合資格外傭「肯定不會是1020萬」,『民建聯』與輿論提供的數據有誇大之嫌。

阿貓只知道外傭來港工作前,早已清楚明白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,現在看見香港福利不俗,「特蠢政府」又無能,不乘機揾著數,才是笨蛋。『民建聯』有否報大數?如果作最壞打算是「報大數」,「報大數」不失是良策。

經常有人認為外傭對香港有莫大貢獻,不知情者,還以為外傭全是義工。她們飄洋過海工作是有收錢的,是你情我願的行為,事前也知道沒有居港權,現在輸打贏要,給人貪婪的印象,能怪誰?

阿貓沒有聘請外傭的經驗,談不上有多大認識。不過,每次星期日經過中環,看見人頭湧湧的場面,心想如果他們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,是禍是福?天曉得!

倘若政府最終敗了這場官司,代價肯定由全港普羅大眾埋單,代表香港「優質專業人士」的『公民黨』卻沒有絲毫損失,『公民黨』敢做不敢認,實在多此一舉!

10 則留言:

  1. 貓老兄:

    這是你有所不知了,"不可揀客"的確是大律師公會的守則規定,原意係如果大律師可以拒客e.g.歡歡係人都知係佢打劫既,如果大律師可以"拒客"可能會令佢冇大律師辯護、繼而喪失公平審訊既機會,佢有冇做係另一回事,但唔應該影響受公平審訊辯護的權利;

    當事務律師轉介單野去李大狀度,根據大律師公會守則佢基本上的確唔可以推 - 當然公民袋鍾意搞風搞雨係大把往績可尋,但老兄係以此批評也的確理據不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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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Re 若缺齋老人:哈哈!查清楚再說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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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最憎大狀聲稱為原則為公義去搞風搞雨,公民袋真係唯恐天下不亂,香港之恥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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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大狀黨如果是為香港好,應該協助提出辦法補塞漏洞,而非禍害香港。香港現在有司法霸權,甚至是司法治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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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http://hkbaweb.zmallplanet.com/CH-T/AboutTheHKBA/ChairmanCorner.aspx

    "執業大律師必須就其執業範圍內之案件接受委聘代表當事人出庭,並按案件的類型、性質、需時和困難程度收取他的慣常費用,一般被稱為「不可拒聘」規則。然而在特殊情況下,例如出現利益衝突時,大律師可以拒絕接受案件的委聘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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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罵得好!再狠一點才大快人心,,,,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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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 Re 阿甘:他們自有既定目的,政府做好點就不會給他們可乘之機。況且,基本法就這類問題寫得太籠統,易造成矛盾。


    Re tom:法律界當然想司法治港,這樣他們的社會地位自然高人一等。


    Re Coffee: 沒關係!在佛家概念裡,並無男女名相之分,眾生平等。


    Re 上位匿名:你提供的資料事前已看過,謝謝!不過,條文是死的,人是生的。我認識的資深大狀聽見湯大狀之言,反應是狂笑,說“識就笑死,唔識就嚇死。”有趣嗎?


    Re 下位匿名:你想我俾人告咩?咪搞!人家是大狀黨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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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. 在美国法官对宪法条款可以作灵活性很大的解释,几乎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. 在违宪审查诉讼中,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只按法律观点去判案,而是法官独立于政党利益之争,不为民粹左右,根据国家长远发展和公众利益来作出判决.不过制定基本法赋予香港法院解析宪法的权力时,却又忽视香港司法体系并没有处理政治冲突传统和经验.现在公众对"大杖党"施压是一个让终审法院那帮垃圾明白宪法诉讼中"司法独立"的真意合理手段,但有没有效就很难说.
    根据维基百科 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Loving_v._Virginia 在禁止跨种族婚姻诉讼中, 美国最高法院在1883年的Pace v. Alabama 案中说 the criminalization of interracial sex was not a violation of 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because whites and non-whites were punished in equal measure for the offense of engaging in interracial sex. 无论19世纪的美国人法律观点跟现在有什么不同, 相信他们也会明白这只是法官的禁止跨种族婚姻的借口. 在相关美国宪法并没有任何修改的情况下,在1967年的lovving v virginia案中,美国最高法院却 又判决禁止跨种族婚姻的法律是违宪的. 这并不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,而是不同年代法官根据社会大众价值观的变化的政治决定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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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. 美國政府把美籍也門裔激進教士奧拉基列入刺殺名單時, 他的父親和人權組織提出訴訟.美國一個聯邦法庭也是以the father did not have legal standing to bring the lawsuit為藉口拒絕了訴訟請求. 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Anwar_al-Awlaki 換了香港法院那些政治盲去判, 可能就會禁止美國政府刺殺持美國護照的恐怖分子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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