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0月6日星期三

不能結婚的女人!?

變性人W小姐,為爭取結婚權利進行司法覆核,高院昨天裁定敗訴,成為本港首宗案例。案件帶出一個問題,隨着醫學科技發達,變性人早已不是新鮮事物,世人該當如何定義性別,保障變性人的婚姻權利?這是文明社會的基本責任,不能因為只是極少數人的問題,便蒙混過關,犧牲人家。


以個人權益立論,既然公立醫院接受為W小姐進行變性手術,港府亦容許她更改身份證性別資料。換言之,法例已確定她為女性,理應享有結婚權利。況且,與W小姐共諧連理的是位男士,W小姐並非爭取同性婚姻,為何不受保障?

高院法官的判詞,絕對值得社會深思。法官認為《婚姻條例》中所指的男女定義,實指出生時的性別(原生性別)。當下社會對變性人婚姻未有清楚共識,就婚姻條例中的男女定義,政府有需要隨著社會改變,就婚姻範疇作全面諮詢,任何改變都有深遠影響,因此法庭不是一個合適地方,作出單一決定。新聞

相當認同法官所言,《婚姻條例》象徵着社會大多數人對婚姻的傳統觀念,“一男一女自願結合,共同生育及培養孩子…。”法庭確實不是討論社會傳統觀念的好地方,權責應在行政與立法機構。《婚姻條例》是否過時?是否損害少數人的利益?港府理應責無旁貸,進行徹底探討,配合社會變遷修定條例,避免部分市民受害。

最滑稽是,按照現行《婚姻條例》的定義,一個變性的女子(原生性別是男性),可以與女子(原生性別)結婚,是否變相容許同性婚姻,邏輯相當可笑,值得香港社會反省與討論。

現在,W小姐身份證是女性,出生紙是男性,究竟那個才是終極法定性別,港府應給W小姐一個清楚交代。性別,牽涉很多法律權益,不限於婚姻權,港府是時候拿出誠意,開展討論變性人的法定社會地位,讓少數人的權益得到全面保障。

香港有很多法例都非常不合時宜,不能與時俱進,絕對有違國際大都會的素質,非修改不可,否則只會“司法覆核”無日無之,內耗法庭資源。再者,港人同樣要開放眼界,改變陳舊的傳統觀念,變性粹純是個人意願,不會防礙社會。變性人結婚,只要沒有隱瞞伴侶自己的變性事實,你請我願,第三者無權反對。

下面是1986年港台節目《鏗鏘集》拍攝的「變性人」特輯。誤會來源於不認知,只要大眾對變性人有多點認識,便能知道他們背後的艱難,他們的選擇沒有為社會帶來傷害,理應得到社會的尊重。

《鏗鏘集》「變性人」part 1

《鏗鏘集》「變性人」part 2

《鏗鏘集》「變性人」part 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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